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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 (79)中青字第10号
各级团委使用的印章式样,是团中央一九六五年规定的,十多年来,由于团的组织不够健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团委印章以散失刻制。为此,将各级团组织印章的式样和管理方法重新制定如下:
一、印章的形状。各级团委的印章圆形`单边。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实心),星两旁刊单横线。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环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上边,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二、印章的规定:
1. 团中央委员会:直径五公分,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五角星:零点九公分,星两旁的单横线各长一点二公分。
2. 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团中央各直属团委,全国铁道团委和团中央各部(厅):直径四点四公分,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五角星,直径零点七公分,星两旁单横线各长一公分。
3. 各地`县`区`社团委和省`市`自治区团委各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团组织:直径四公分,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五角星,直径零点六公分,星两旁单横线各长零点九公分。
三、印章的文字。一律用仿宋体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团组织的印章,应并列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团组织名称一般应写全称,如文字过多时,也可适当使用通行的简称。使用印章时,一律用红印色。
四、印章的制发:
1. 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团中央各直属团委,全国铁道团委的印章,自行刻制,报团中央备案。地以下各级团组织的印章制发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规定。
2. 各级团委所属部(室)的印章,由该级团委按规定自制。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当地物质和技术条件自行选定。
五、印章的使用。启用印章的具体时间,由使用印章的单位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各单位的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模和启用印章的通知,应归入本单位档案保存。
六、印章的缴销。印章因组织机构变动,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使用印章的单位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通知归入本单位档案保存,旧印章交由原制发单位处理。停止使用的印章,保存一定的时间,经过鉴定和领导的批准,除少数有历史价值的需要长期保存以外,一般的即可销毁。
七、团的支部委员会不刻制印章,支部文件以支部书记签名为凭。如果确实需要刻制印章,应报请上级团委决定制发。
八、军队中团组织的印章式样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青年处制定。
九、在规定下达后,以前所发有关印章的规定即行作废。现用旧印章可以继续使用,但须 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按规定更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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