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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02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24〕5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日照绿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日照绿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绿茶“母子品牌”的母品牌包括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二个专用标识,二者各自有规范的图案标识,共同生成“日照绿茶‘母品牌’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供使用主体使用。子品牌是指绿茶生产、加工、销售等市场主体的注册商标。母品牌主要用来树立推广区域品牌形象,子品牌主要代表使用主体的品牌形象和生产责任。

第三条  经许可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使用主体,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日照绿茶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日照绿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日照绿茶加工、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日照绿茶鲜叶来源、加工过程等可追溯管理。日照绿茶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日照市茶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日照绿茶专用标识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第五条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日照绿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日照绿茶品牌严格实行“母子品牌”制管理。凡使用“日照绿茶”品牌作为产品宣传或者经营之用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经材料审核、实地查看后将材料报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后注册登记方可使用。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日照绿茶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

其他申请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销售经营单位,需提供日照绿茶加工溯源证明。

第八条  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茶叶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5°04′~36°04′、东经118°25′~119°39′之间。

第九条  申请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茶叶企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生产茶叶产品使用的茶叶鲜叶应当产自山东省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DB37/T2709 )相关标准要求。产品标签应当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食品标志的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加工主体应当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子商标注册证原件,申请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其他销售经营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子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协会审核。

第十二条  协会经实地查看、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后,与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主体签订《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注册登记。

使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使用记录和档案。


第四章  包装与防伪


第十三条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主体可自主选择茶叶包装,包装印刷样品须向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式样由协会制定。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上方为日照绿茶证明商标、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使用年份,下方为防伪涂层及查询序列码。

第十五条  使用主体应当在包装、产品说明及销售网页的产品介绍上,清楚表明该款产品的等级标准,不得迷惑、欺骗消费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并自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

第十七条  使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茶叶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对其生产经营日照绿茶的产地真实性负责。

使用主体采购茶叶鲜叶、干茶等相关产品,应当核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报告;不能提供质量安全报告的,使用主体应检验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方便生产,鼓励使用主体配套鲜叶农残速测设备,或合理分阶段对干茶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管理实行一年一审,使用者应在协会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业务。

未经协会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包装、宣传上使用与日照绿茶“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协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协会报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权向其提出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置意见;情节严重的,协会报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撤销其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日照绿茶专用标识,并对外公告;涉嫌虚假广告、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的,通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范围的;

(二)买卖、转让日照绿茶专用标识的;

(三)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者协会跟踪检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DB37/T2709)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日照绿茶专用标识使用记录,拒绝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日照绿茶专用标识推广使用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协会投诉举报,协会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受理核实,并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日照红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施行,2017年4月21日(日政发〔2017〕8号)公布,2022年5月6日(日政字〔2022〕22号)修改的《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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